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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
《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
来源 国防科工委新闻宣传中心 (2007年06月25日)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阐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领导一系列批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系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指导意见》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指导意见》规定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在完善政策法规环境方面,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在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方面,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方面,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的市场环境,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对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报批,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报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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